2007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都遠景數控設備實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成都遠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5月,遠景公司在鋼結構商務網“企業信息”項下發布的“公司簡介”中,稱其“獨家代理意大利FICEP公司的設備,在通訊和電力鐵塔制造業得到廣泛的使用”等內容,侵害了作為FICEP公司合作伙伴的法因數控公司的合法權益。經法因公司起訴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這是一種對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成都遠景公司賠償法因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并支付法因公司合理費用15000元。
遠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遠景公司未經FICEP公司授權,在鋼結構商務網的‘企業信息’中發布的‘公司簡介’中稱自己獨家代理FICEP公司的設備,已構成了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已造成一種誤導,侵害了FICEP公司的真正授權人法因公司的合法權益,遠景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屬于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本案并無不當。”
稿件來源:法因數控